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边锋棋牌APP上申请了棋牌室,随后邀请其为群主的微信群成员孙某某、田某某、楼某某等人进行网络“冲击麻将”赌博,并以卖桌卡等形式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0余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楼某某、田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信息、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梦清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6783****)
2.案卷2册、补充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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