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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 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83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兴化市**苑**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兴化市**路**巷**号**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互联网社交软件“闲聊”上建立赌博麻将群提供虚拟房间,组织人员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计人民币7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退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及涉案截图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冯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互联网社交软件上开设赌博麻将群提供虚拟房间,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振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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