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的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沿本市樊城区长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虹路与人民路口时与前向等红绿灯的陈某某驾驶的川A*****车辆相撞。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樊城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朱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84.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汉军
检察官助理:李雪君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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