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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G2****小型汽车,沿灌云县同兴镇同亚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新中队庄路段,撞倒路边路灯杆。经人报警后,被灌云县公安局同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送检的朱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2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其春

2020年6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93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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