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现住开江县**广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川S9****的小型轿车从开江县讲治镇往新宁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开江县新宁镇双河口路段处被查获,开江县公安局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80.3mg/100mL,随即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高芳
检察官助理:张钟月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捌拾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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