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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冀F8****号黑色尼桑奇骏轿车在高碑店市**村口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检察员助理:翟静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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