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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均为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2时20分许,酒后驾驶苏B****M小型轿车,在江阴市**镇**路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右转弯时,车辆前部撞到路边花坛,造成车辆及花坛损坏。事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让其妻子李某某赶至现场冒名顶替,后被警察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检测笔录、接处警记录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车辆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抽血检查录像、道路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诸梦莺

2020年4月9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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