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朱某某(别名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200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山东省定陶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街道办事处**村**楼**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高怀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东风标致牌小轿车(车牌号:鲁G*****)从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滨河北路6公里处,车左前部及后部与路树相挂撞,造成车辆损坏,后朱某某在求救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某某乙、高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及相关地区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造成车辆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聂志霞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地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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