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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R****6)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马北路皮各庄村西侧十字路口处时,与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车辆(车牌号:京J****1)相撞,造成被害人车辆与道路西侧电线杆相撞,被害人及其车上乘客受伤。经认定,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9mg/100ml。朱某某当场报警,并于当日被民警传唤到案。朱某某现已赔偿交通设施单位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情节。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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