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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5日23时50分,被告人朱**驾驶豫N*****号大众轿车行驶至虞城县站集乡黄园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朱**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5.5mg/100ml。被告人朱**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朱**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美玲

黄 川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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