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城镇居民,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5时10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汽车沿曹某珠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曹某**西10处,与秦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剐蹭韩某某停靠在道路右侧鲁******号小型汽车,造成三车受损,经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由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经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2019年6月28日、7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与韩某某、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所在社区党支部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峰
检察官助理 黄迪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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