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伪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长沙天心区**商城**服装店店长,现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市**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房。因涉嫌伪证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原系本市天心区**商城**楼“**”服装店店长。2018年1月23日14时许,刘某某(已被判刑)在该服装店盗窃1件**牌浅粉色女士羽绒服,经鉴定价值1350元(人民币,下同);1件**牌军绿色男士羽绒服,经鉴定价值850元;1件**牌豆沙红色女士大衣,经鉴定价值500元。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受刘某某老公冯某某给的1个2000元现金红包及10000元现金赔偿金,由该服装店出具1份谅解书。2018年7月,刘某某案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7月9日出具1份关于被盗服装折扣的虚假证明,用于证实刘某某盗窃所得的服装价值低于2000元,以帮助刘某某逃避刑事处罚。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自首书、被告人朱某某出具的证明、刘某某盗窃案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补充侦查决定书及补充侦查提纲、讯问笔录、抓获经过、询问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复印件、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犯伪证罪在拘役二至四个月之间予以量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军

2019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760731****;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