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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遂宁市船山区**街**出口处搭乘刘某乙(女,38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川J*****绿色大众捷达牌出租车到灵泉寺,双方约定车费人民币20元。当刘某乙驾驶该车到达灵泉寺景区侧门附近后,双方因行程、车费的问题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刘某甲遂产生殴打刘某乙的想法,便对刘某乙说付人民币30元将其送到目的地。刘某乙遂驾驶出租车按照刘某甲的指引继续向灵泉寺后山**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一偏僻路段时,刘某甲从随身携带的工具包内拿出水果刀威胁刘某乙将车停下,并从该包内拿出绿色尼龙绳将刘某乙双手绑住,对刘某乙进行殴打。同时,为防止被路过行人发现,刘某甲用车内的座位套挡在出租车驾驶位的挡风玻璃处。后一辆机动三轮车从出租车旁边经过,刘某甲持刀胁迫刘某乙,防止刘某乙呼救,将刘某乙脸部划伤,刘某乙便大声呼救、反抗,刘某甲遂持刀朝刘某乙身体左侧部位连捅数刀,致刘某乙当场死亡。后刘某甲将出租车内部分财物拿走逃离现场。经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乙死亡原因系全身多处刀伤致左颈静脉破裂,左肺破裂,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成都市新津区恒大花样年在建工地工棚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莉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光盘二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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