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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岫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7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辽C****8号小型面包车载刘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三家子村东街组路段时与前方赵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辽C****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碰撞,致刘某某死亡。2020年4月7日,经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16mg/100ml。2020年4月13日,经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多脏器损伤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4月20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2020年4月18日,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璐

检察官助理:姜荻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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