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住朝阳市双塔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驾驶辽N****1小型客车沿本市中山大街至外环路无名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双塔区姜家窝铺村路段,与孟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孟某某死亡。经朝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霍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事故双方于2020年11月24日已经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朝营司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1033号、1037号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20]病鉴字第229号鉴定意见书、沈车司鉴所[2020]车鉴字第1712号鉴定意见书、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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