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渝A*****小型普通客车,车内搭载被害人谭某甲、胡某某从巫溪县上磺镇街道方向沿村级公路往巫溪县蒲莲镇兴鹿村方向行驶,行至巫溪县上磺镇干龙村蔡家湾处,因路面结冰,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朱某某驾车掉头返回,6时35分许,行至巫溪县上磺镇干龙村至蒲莲镇兴鹿村村级公路2km+300m处,因朱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出路面后翻坠至陡坡下,造成谭某甲和胡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受伤及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谭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较大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及胸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多根肋骨骨折致胸部实质脏器损伤死亡,胡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较大钝性暴力作用于胸部致多根肋骨骨折致胸部实质脏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3月8日,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谭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星星
检察官助理 邓勉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巫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