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6〕39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蓝田县**镇**村**号。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陕A****3号“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沿太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钢大道路口左转弯过程时,将骑自行车行至此处的安某某(女,1951年出生)撞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安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未央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该交通事主要责任,安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交通事故相关照片;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观察不周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6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90292****,1377250****。
2、侦查案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