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任某甲近亲属任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任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3时5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延津县**乡**村路口西150米处,在超越前方由西向东行驶任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任某甲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拨打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