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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200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乡**村**街**号,住延津县位邱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3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1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任某甲近亲属任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任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3时5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延津县**乡**村路口西150米处,在超越前方由西向东行驶任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任某甲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拨打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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