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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杨某某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组,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同日执行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现住本市田家庵区**综合楼**楼**。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同日执行。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栋**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村**区**2室。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不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同日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2日、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25日、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2019年5月至7月间,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被告人朱某某联系,要求朱某某为其伪造假房产证、户口本等国家机关证件,并提供制作假证所需内容信息。

被告人段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伪造房产证、户口本等国家机关证件来替非学区内适龄入学儿童违规办理入学报名手续,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积极帮助杨某甲介绍客户并通过房产中介信息查询系统,将学区内相关房屋信息提供给杨某甲,供杨某甲制作假证使用。

被告人朱某某交代,其伙同儿子戴某某通过复制印章、PS图片的方式替他人伪造假证件。至案发,根据杨某甲的要求,朱某某为其伪造了8本房产证和8本户口本。被告人杨某甲使用该假证,帮助部分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入学儿童违规办理了新生入学报名手续。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某住处扣押假房地产权证半成品2张、假营业执照半成品1张、假身份证半成品若干、假车辆完税证明半成品5张、黑色台式电脑1部、联想黑色笔记本电脑1部、canon打印机1部、封塑机1台、四通快速打印机1部、各种打印纸若干、假户口本内页2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假户口簿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地权证说明 、租房合同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刘某某、周某甲、蔡某甲、蔡某乙、陈某甲、宫某某、陈某乙、余某某、武某某、姚某某、朱某某、孔某某、杨某乙、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段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找被告人朱某某为其伪造房产证、户口簿;被告人段某某将房屋信息提供给杨某甲用于伪造假证件,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量刑情节、被告人段某某具有从犯、自首量刑情节、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1年至1年2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4000元至8000元;对被告人杨某甲在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4000元至8000元;对被告人段某某在拘役3个月至5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焱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现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三部。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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