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2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21954********,文化程度初中,退休在家,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路**号,现暂住杭州市上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文化程度初中,系杭州市江干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村**号,现住杭州市上城区**号**单元**室。2011年6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智龙,冒名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 汉族,身份证号码4503271989********,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村**号。2011年3月2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3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2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30261980********,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号,现住杭州市上城区**巷**号**单元**室。2011年7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231984********,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现住杭州市江干区**幢**室。2004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5月23日因非法持有警械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3231991********,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号,现住杭州市上城区**号**室。2008年6月2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未实际执行),2015年7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3231991********,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号。2011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姜某甲、文智龙、顾某甲、邹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次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18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部分
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姜某甲、文智龙、顾某甲、邹某某、刘某某、张某甲七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上城区解放路**酒店**房间内,多次通过用扑克牌打“小九”的方式召集赌客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朱某某、文智龙为赌场老板,负责开设房间、招揽赌客,姜某甲、邹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顾某甲、刘某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张某甲负责招揽赌客。每日赌博结束后,当日的抽头款在除去各项开支后,由各被告人分配。七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至少为人民币24000元,参赌人数至少为23人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7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姜某甲、文智龙、顾某甲、邹某某、刘某某、张某甲采用上述方法,在本市上城区解放路**酒店**房间内聚众赌博,赌博结束后各被告人均获利若干。
2017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姜某甲、文智龙、顾某甲、邹某某、刘某某、张某甲采用上述方法,在本市上城区解放路**酒店**房间内聚众赌博,赌博结束后各被告人均获利若干。
2017年12月1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姜某甲、文智龙、顾某甲、邹某某、刘某某、张某甲采用上述方法,在本市上城区解放路**酒店**房间内聚众赌博,并吸引魏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等参赌人员赌博。
(二)寻衅滋事部分
2017年3月29日下午,郑某某(另案处理)因快递收件等琐事与天天快递员工发生争执,后纠集被告人文智龙等人在杭州市江干区**城门口持凶器将天天快递员工李某甲、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周某某的伤势均已达轻微伤标准。
2017年12月1日晚22时许,公安民警查获位于上城区解放路**酒店**房间的赌场,分别在**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文智龙、邹某某、刘某某,并当场查获抽头款人民币6000元。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姜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月3日,被告人顾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民币照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客人账单、被抓获人员照片及名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伤势照片、初检意见书、检验结果告知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闫某某、殷某某、王某甲、耿某某、杨某某、肖某某、钟某某、庄某某、尹某某、邵某某、陈某某、史某某、吴某某、汪某甲、马某某、王某乙、谢某某、张某乙、陈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冯某某、叶某某、杜某某、聂某某、汪某乙、张某丙、曹某甲、罗某乙、曹某乙、郑某某、徐某乙、郑某某、余某某、赵某某、洪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周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姜某甲、文智龙、顾某甲、邹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2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姜某甲、文智龙、顾某甲、邹某某、刘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七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七人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文智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智龙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系一人犯数罪,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沁
2018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文智龙、邹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姜某甲、顾某甲、刘某某、张某甲现依法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十二册、卷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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