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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乙、朱某甲妨害公务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湛江市万某某运输公司员工,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9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23时许,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坡头边防派出所民警黄某甲,转制士官陈某甲、陈某乙,辅警尤某某、曹某某五人按照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的工作安排,进行每日疫情防控巡查。巡查至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附近朱某丁的简易房处,听到房内有打麻将的声音,随即下车检查,并疏散聚集打麻将的村民。民警在简易房内核查朱某乙的身份信息过程中,朱某乙拒不配合,抢夺辅警尤某某手中正在核查的身份证,被辅警曹某某、陈某乙和转制士官陈某甲压制在沙发上,后朱某乙一边喊叫,一边朝着尤某某、曹某某、陈某甲面部挥拳、挥肘,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朱某甲等人听到朱某乙叫喊后,冲进简易房,不顾民警的口头命令,用手推拽民警,遮挡执法记录仪镜头,朱某甲用拳头打了陈某甲的胸部和肩背部,朱某乙趁乱暴力挣脱民警的压制,逃出简易房。朱某甲则退到简易房外,先拿起一根铁杆边叫嚣边威胁民警,在铁杆被夺下后,又跑到朱某丁的厨房内拿出一把铁制菜刀威胁民警,后朱某甲和朱某乙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3日,朱某甲、朱某乙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6月17日,朱某甲在**检查站被吴川市巡警大队民警抓获;2020年7月28日,朱某乙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黄某甲、陈某乙、黄某乙、尤某某、朱某丁的证言;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6.到案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

7.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

8.认罪认罚具结书;

9.谅解书和协议;

10.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

1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斌

检察官助理:林日英

2020年10月22日    

附注: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三册;       

3光盘二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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