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朱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6********,汉族,大专文化,上海**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街**室**号**室。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在“闲鱼”二手货交易软件上发布广告并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15元的价格向买家杨某某出售存有淫秽视频的西部数据牌移动硬盘一个。民警从买家处查获交易的硬盘后送检。经鉴定,硬盘中共有16,691个视频文件,其中3,672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视频。

2019年10月17日,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朱某在闲鱼网上发布的广告截图,与买家的聊天记录截图,移动硬盘照片,硬盘部分内容截图(均有被告人朱某的签字确认),快递单据截图(有被告人朱某和证人杨某某的签字确认),证实被告人朱某向杨某某出售存有淫秽视频的二手硬盘,其中二手硬盘报价230元,淫秽视频牟某185元的事实。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朱某处以41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存有淫秽视频的二手移动硬盘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鉴定聘请书》,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结论》,证实公安民警从杨某某处扣押西部数据牌移动硬盘一个后送检,经鉴定证实涉案硬盘中共有16,691个视频,其中3,672个视频文件可以播放且属于淫秽视频。

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出售淫秽视频牟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高某某(民警)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和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彭浦镇派出所调取的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烨雯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被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北);

2、卷宗二册及案犯身份卡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