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农历5月中旬的一天,何某某、柏某甲(2人已判刑)、朱某甲(另案处理)到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以45000元的价格向柏某乙(已判刑)购买了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妇女NGUYEN THI XUAN(音译阮某某),之后转运到江西省余干县石口镇,通过被告人朱某某介绍以1500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乙(另案处理)为妻,朱某某从中得到10000元好处费。
2、2017年6月份的一天,何某某、柏某甲到云南省河口县以53000元的价格向柏某乙购买了一名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女孩GIANG THI LI(音译蒋某某),之后转运到江西省余干县,经过被告人朱某某的介绍以16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朱某丙为妻,朱某某从中得到10000元好处费。
3、2017年6月份的一天,何某某、朱某甲、柏某甲到云南河口县以向柏某乙购买了一名非法入境越南籍女孩TRANG THI XAY(音译白某某),之后转运至江西省余干县石口镇,通过朱某某以150000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家当儿媳妇,朱某某从中得到1000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朱某乙、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NGUYEN THI XUAN、GIANG THI LI、TRANG THI XAY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朱某某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帮助他人先后出卖越南籍妇女三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花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材料8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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