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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宝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914号

    

被告人朱宝某,1950年**月**日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32012319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被告人朱宝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宝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宝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李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宝某,听取了被告人朱宝某及被害人近亲属李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5时35分许,被告人朱宝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经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沿青芦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区龙袍街道龙袍交警中队东侧300米路段时,撞到行人李某甲,造成事故,致被害人李某甲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27日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后继发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宝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朱宝某驾车逃离现场,于当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朱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宝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宝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朱宝某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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