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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重婚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街**号**单元,现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星城**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6日);因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的事实

2012年9月下旬,被告人朱某某与已婚的罗某甲相识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6月,罗某甲与妻子协商离婚,需支付其妻50万离婚费。朱某某为了和罗某甲长期生活在一起,遂向亲戚朋友承诺高额利息借款,主动帮罗某甲支付50万元的离婚费用。之后,朱某某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便以各种虚假理由对他人实施诈骗。朱某某谎称铜梁区区委副书记朱某某是其二爸,二妈也是政府官员,以能够办理社保、困难补贴、停车证补助、残疾补助等各种补助,通过内部关系购买廉租房、投资铜梁彩灯工程等虚假事实,对身边的亲戚朋友进行诈骗。对承诺办理的各种补助以政府发放的虚假名义对各被害人进行返款,返款方式为ATM机现金汇入、手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被害人收到返款之后进一步加深对被告人朱某某的信任,再介绍身边的亲戚朋友办理各种补助或进行投资,以致朱某某诈骗的数额不断扩大。另外,朱某某还虚构事实、隐瞒真实借款用途,以发放工人工资、修建厂房、老公罗某甲出车祸等名义向多人进行借款诈骗。经审计,朱某某以上述方式共向田某甲、罗某乙、田某乙等44名被害人诈骗12345396元,其中已返款4052470元,实际诈骗8292926元。

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朱某某以帮干哥哥、干哥哥的媳妇赊购黄金首饰的方式,分两次在铜梁区步行街“**金店”骗取刘某甲9件黄金首饰。经认定,刘某甲被骗的黄金首饰共计价值119997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诈骗的总金额为84129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收条、借贷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

2.罗某甲的证言;

3.陈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重婚的事实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与唐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2015年底,朱某某与罗某甲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7年4月25日还共同生育一女,双方事实婚姻关系也存续至今。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结婚证等书证;

2.刘某乙、罗某丙、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甲、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犯数罪,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因诈骗被刑事拘留,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重婚犯罪事实,对其重婚罪以自首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审计报告1册、光盘13张、散页材料1册。

3.被害人明细表、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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