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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检专用)(公开版)_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皮”),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51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长治市**县**乡**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4日、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10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和解某某(已判决)到长治市华北机电学校门口,解某某将被害人原某某约出并以打电话为由要走被害人手机,后二人将被害人带至长治市捉马村**旅店。李某某向被害人索要手机密码,并要求其以交学费为名向家人索要人民币600元。在李某某威胁、殴打之下,原某某向其哥哥原某甲要钱。原某某趁机逃脱后,李、解二人收到原某甲通过微信转来的600元人民币,该600元被二人挥霍。被抢劫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7元,该手机后被李、解二人卖得600元并花销。

2、2018年8月11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治市高新区捉马村庙口碰到正在吃早餐的焦某某和刘某某,李某某借口焦某某之前卖给其的毒品有问题,要求焦某某作出补偿。后焦某某叫来几人和李某某协商,最终焦某某同意带李某某去取一些毒品以满足李某某的要求。

之后,焦某某将本人的现代汽车(车牌晋D******)交由刘某某驾驶,李某某及其相跟的两名男子(身份未查明)乘坐该车,跟随焦某某乘坐的一辆本田商务车到达鹿家庄村实验中学北校区附近一丁字路口。焦某某称去取毒品,和本田车上的人进入鹿家庄村一胡同。李某某趁机要将焦某某的汽车开走,刘某某不同意,李某某便打开主驾驶车门拽刘某某衣服要求其让开,迫于李某某威胁,刘某某被迫下车换乘至副驾驶位。李某某遂驾车离开,先是到太行技校拉了一名男子,之后开车往长子县走。途中,李某某言语威胁刘某某不要多管闲事,并禁止其下车自由行动。快到达长子县城时,因看到交警查车,李某某才同意刘某某下车,后刘某某打车返回长治市区。

被告人李某某将焦某某汽车开走之后,以假的身份信息(“李文浩”)将轿车卖给了刘某甲,获得赃款24000元。之后刘飞将汽车以2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晋某某。现涉案车辆已经被追回,发还原车主。

经鉴定被抢车辆价值人民币52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车辆照片等物证;旧机动车交易合同等书证;刘某甲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辨认、提取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莉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散页证据6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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