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叶永高,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83********,汉族,职高文化,无业,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28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犍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永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叶永高因发泄其对社会的不满,持菜刀从犍为县玉津镇龙池街144号宫廷糕点店外街道至龙池街164号路段,随意对路上的行走的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税某某、潘某某、卢某某、周某某、杨某某、代某某先后实施挥砍。当日,民警在南街北街交叉处将叶永高挡获。归案后,叶永高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犍为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税某某、朱某某、卢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永高在人员聚集较多的、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持菜刀随意追砍他人,造成十名群众受伤,其中多名受伤群众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永高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东芸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永高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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