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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_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小名胡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关岭自治县**镇砂锅湾。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驾驶贵AB****号重型栏板货车在关岭自治县关兴公路1km+100m处掉头时,与从关岭往兴仁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韦某甲驾驶(搭载韦某乙)的贵GM****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韦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韦某乙受伤及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甲承担次要责任。经关岭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韦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韦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胡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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