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赌博网站客服拿到了“多多竞技”和“金凤凰”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权限,期间,曾某甲提供了“多多竞技”和“金凤凰”网络赌博平台的二维码给下线钟某甲 、钟某乙、曾某乙、曾某丙、钟某丙、曾某丁、曾某戊,供他们扫描下载安装网络赌博APP,上述人员在曾某甲提供的“多多竞技”和“金凤凰”网络赌博平台内上分参与赌博。其中,钟某甲在曾某甲处参与赌博充值上分金额为一万元,钟某乙在曾某甲处参与赌博充值上分金额为一万余元,曾某乙在曾某甲处参与赌博充值上分金额为五万余元,曾某丙在曾某甲处参与赌博充值上分金额为20540元,钟某丙在曾某甲处参与赌博充值上分金额为三万余元,曾某丁在曾某甲处参与赌博充值上分金额为二千余元,曾某戊在曾某甲处参与赌博充值上分金额为6700元。
期间,被告人曾某甲代理的网络赌博平台赌资共计129240余元,经营期间曾某甲共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曾某甲到龙南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曾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玲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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