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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35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村**村**号,2018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年1月初至1月16日间,利用“三无”船舶在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三山岛附近禁渔海域,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作业十多次。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被闸坡渔政大队在捕捞现场查获,当场缴获非法捕捞水产品1公斤。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到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的辨认,作案工具的辨认,划定禁渔区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曾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8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3.视频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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