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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行贿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曾*兴(外号“曾老三”、“老三”),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119721218****,汉族小学文化金城江区**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为河池市金城江区**小区**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7月8日解除。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兴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核实,两次退回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时任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乡长的韦前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曾兴到金城江成立金城江区**有限公司。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初,曾兴经营的金城江区**有限公司符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条件但遇上申报过期或材料不符、贴息发放不及时等问题,时任金城江区委办主任的韦前(另案处理)便跟金城江区扶贫办主要领导黄良或余壮、金城江区财政局局长覃龙打招呼,致使金城江区**有限公司得以顺利申报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并于2012年3月7日、2012年11月8日先后获得两期扶贫项目贷款贴息36万元、42万元,共计78万元。2012年3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曾兴为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韦前人民币24万元和美元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份的一天,曾兴获得第一期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后在金城江区******酒店附近其驾驶的桂A**别克牌越野车上送给韦前现金人民币2万元,韦前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曾兴获得第二期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后在金城江区******国际大酒店门口其驾驶的桂A**别克牌越野车上送给韦前现金人民币2万元,韦前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2013年7月初,韦前主动打电话向曾兴索要几千美元,曾兴便于2013年7月13日叫妻子雷华到中国银行兑换0.6万美元,并送到金城江区人民政府附近或韦前办公室交给韦前。

(4)、事前,曾兴多次向韦前表态如韦前购买房子便给20万元。2014年初,韦前跟亲戚黄科转让得金城江区**场1套危改集资房。2015年初,韦前交纳房款的资金不够便主动向曾兴提出要款20万元,曾兴表示同意后于2015年1月6日叫公司财务俞逍通过农行卡帐户62284828481537867**转帐20万元到韦前持用使用其胞姐韦璐的农行卡帐户62284828460928324**,韦前全部用于交纳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累计人民币24万元和0.6万美元(折算人民币36908.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世令

2019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曾兴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38778480**/180831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共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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