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曾*兴(外号“曾老三”、“老三”),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119721218****,汉族,小学文化,金城江区**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为河池市金城江区**小区**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7月8日解除。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兴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核实,两次退回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时任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乡长的韦*前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曾*兴到金城江成立金城江区**有限公司。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初,曾*兴经营的金城江区**有限公司符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条件但遇上申报过期或材料不符、贴息发放不及时等问题,时任金城江区委办主任的韦*前(另案处理)便跟金城江区扶贫办主要领导黄*良或余*壮、金城江区财政局局长覃*龙打招呼,致使金城江区**有限公司得以顺利申报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并于2012年3月7日、2012年11月8日先后获得两期扶贫项目贷款贴息36万元、42万元,共计78万元。2012年3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曾*兴为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韦*前人民币24万元和美元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份的一天,曾*兴获得第一期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后在金城江区**路**号**酒店附近其驾驶的桂A**别克牌越野车上送给韦*前现金人民币2万元,韦*前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曾*兴获得第二期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后在金城江区**路**号**国际大酒店门口其驾驶的桂A**别克牌越野车上送给韦*前现金人民币2万元,韦*前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2013年7月初,韦*前主动打电话向曾*兴索要几千美元,曾*兴便于2013年7月13日叫妻子雷*华到中国银行兑换0.6万美元,并送到金城江区人民政府附近或韦*前办公室交给韦*前。
(4)、事前,曾*兴多次向韦*前表态如韦*前购买房子便给20万元。2014年初,韦*前跟亲戚黄*科转让得金城江区**场1套危改集资房。2015年初,韦*前交纳房款的资金不够便主动向曾*兴提出要款20万元,曾*兴表示同意后于2015年1月6日叫公司财务俞*逍通过农行卡帐户62284828481537867**转帐20万元到韦*前持用使用其胞姐韦*璐的农行卡帐户62284828460928324**,韦*前全部用于交纳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累计人民币24万元和0.6万美元(折算人民币36908.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世令
2019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曾*兴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38778480**/180831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共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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