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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8月2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2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2月1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1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9时29分许,被告人曾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207号瑞丰花园门口美宜佳超市内,趁吧台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苹果11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50元。

被告人曾某某因它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同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2021年2月5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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