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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0000000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2013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因盗窃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因盗窃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13日,曾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凤冈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转刑事拘留。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来到凤冈县龙泉镇嘉兴丽园小区楼下,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台荣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曾某某将车推到龙泉镇和平路原石油公司家属院楼下藏匿。2020年3月7日9时许,曾某某准备去推盗得的摩托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扣押了曾某某盗得的摩托车和使用的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

2020年3月13日,被盗摩托车经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被盗摩托车、作案工具;2.户籍信息、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志贵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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