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利州区**镇**村**组**号,无业。1992年9月26日因犯强奸罪(未遂)、放火罪、抢劫罪被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1月15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期间,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行至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办事处**沟居民小区,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梁某某位于**沟**路**号的家中,欲盗窃财物,走到4楼杂物间时被梁某某发现,曾某某即下楼逃跑,后被现场群众抓获。
二、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行至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准备盗窃财物,后其发现二楼有灯光,遂转身离开,刚出门即被回家的李某某发现,曾某某转身逃跑,后被李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因被发现未盗得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剑虹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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