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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杀人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未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朝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朝阳县**镇**村家中,趁其儿子马某甲午睡之机,用尖刀将马某甲腹部刺伤,马某甲在送往医院过程中死亡。曾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2020年7月7日,经朝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系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2020年7月10日,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右手第二指掌侧血迹中检出的DNA,与曾某某血样的基因型相同,花色被子、花色褥子上血迹及单刃尖刀刀身血迹中检出的DNA,均与马某甲血样的基因型相同。2020年10月22日,经朝阳龙城**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曾某某患*****,在本案案发时对其违法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刀具;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马某丙及宿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DNA)字[2020]0292号鉴定书、朝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朝县)公(司)鉴(法医S)字[2020]009号鉴定书、朝阳龙城**疾病司法鉴定所朝龙精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1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持尖刀将其六岁的儿子马某甲刺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系**病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广英

检察官助理:温宏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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