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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23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号,住址什邡市**********单元**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9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91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隆俊,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翔,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阙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2020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跃平

                             检察官助理 刘  园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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