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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沅江市人,无业,住沅江市**附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2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12月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自2020年10月份起先后四次容留胡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8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曾某某容留胡某某在沅江市**附近自己家里采用“追龙”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约0.1克;

2、2020年10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曾某某容留胡某某在沅江市**附近自己家里采用“追龙”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约0.1克;

3、2020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容留胡某某在沅江市**附近自己家里采用“追龙”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约0.1克;

4、2020年11月9日左右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容留胡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工业园**村曾某某租赁的房屋里采用“追龙”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约0.1克。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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