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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0********,汉族,大专文化,大关县****村民委员会党总支副书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住****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集镇往**村方向沿撮鱼公路行驶,19时06分许行驶至撮鱼公路K2+300M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在事故处理中,民警发现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日依法抽取曾某某血液用作酒精含量检测。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69.05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苏某某、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鉴定、车辆技术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咏忠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94页,散页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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