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沅江路办事处一甲巷5号101室,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城南银信步行街1栋4单元302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在溆浦县城南廉租房附近的废品收购站门店里,趁被害人舒某甲在另一个房间内,门店无人看管之时,迅速走进门店内盗走舒某甲的黑色皮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200余元。
2020年5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曾某在溆浦县卢峰镇胜利街文艺路185号舒某乙家,趁舒某乙睡着之际进入舒某乙家的中堂屋内,盗走一部小米6X智能手机。经鉴定,被盗的小米6X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2020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沙龙路梁某某家,趁其睡着之际盗走梁某某放在餐桌上的LV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一条PT990铂金项链,人民币现金10830多元。经鉴定,被盗的PT990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舒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曾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绍爱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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