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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文海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曾文海,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0********,穿青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村**组**村**幢**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2月19日被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3月17日减刑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于2016年4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文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至2019年4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I2月04日13时30分许,民警在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黑村村委会门口抓获被告人曾文海及吸毒人员何某某,当场从吸毒人员何某某身上查获其刚从被告人曾文海处购买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鉴定,在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478克。

2018年11月20日左右,在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黑村村委会门口旁边的空地,曾文海向高某某贩卖了15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

2018年11月30日至I2月2日之间的一天,在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黑村村委会门口旁边的空地,曾文海向何某某贩卖了2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及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文海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文海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文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娅敏

徐建忠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文海现羁押于红塔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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