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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如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曾某如,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66********,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如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如饮酒后行至被害人曾某某家大门口,在门外持续对曾某某进行辱骂。曾某某遂持一把斧头开门,曾某如见状即逃离至不远处巷道躲避,曾某某持斧头前行至曾某如家门前院坝,砍击曾某如停放在院坝中的三轮车时,曾某如持草叉冲出,在院坝内与曾某某扭打,过程中持草叉将曾某某刺伤,致曾某某胰腺破裂、总胆管破裂等伤害,医治无效,于2020年1月25日死亡。

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胰腺、胆总管外伤后胰漏、胆漏继发胰腺坏死、腹膜炎而死亡,因草叉损伤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同等原因所致。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案发后,被害人曾某某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曾某如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医治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如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亦出具谅解书,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台令发

检察官助理:杨露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如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页资料拾一页,鉴定意见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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