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26日两次将案件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复于2018年1月26日、2018年3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许诺以月利率2%-6%的高额利息为回报,通过他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散布信息,以借款的形式非法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6年11月,被告人曾某某共向杨春清、谯中平等90余人吸收存款约6000余万元用于还本付息和经营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条、收条、判决书、银行交易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刘青松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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