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公诉刑诉〔2018〕21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26日两次将案件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复于2018年1月26日、2018年3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许诺以月利率2%-6%的高额利息为回报,通过他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散布信息,以借款的形式非法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6年11月,被告人曾某某共向杨春清、谯中平等90余人吸收存款约6000余万元用于还本付息和经营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条、收条、判决书、银行交易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刘青松

2018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