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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曾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1〕11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5********,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文盲,农民,现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9********,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福德村好再来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经事先共谋到蒙某市君悦天下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姚某某、李某某家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打开房门,由曾某某望风,曾某某进入房间内实施盗窃,将姚某某、李某某家中存放的现金人民币11026.97元、1枚黄金戒指、1枚镶有紫色石头的黄金戒指、1只银手镯和1个黄金耳环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戒指1枚、银手镯1只和黄金耳环1个价值合计人民币3720元。

2020年10月12日16时许,蒙某市公安局民警接物管人员报警后,到君悦天下小区将曾某某、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入户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旭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1年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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