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2日17时许,田某某、赵某某、陈某某三人和何某某因经济纠纷双方在昭阳区**发生抓打,陈某某被打后便打电话给朋友曹某某和曾某某,曹某某、曾某某赶到后又和何某某在**路发生抓打,被告人曹某某用水果刀杀伤何某某。经昭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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