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汉族,大专文化,常州市金坛区**镇政府工作人员,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巷**幢**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姚国贤、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系常州市金坛区**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朱林镇有围墙建造工程发包的事实,以打点关系、缴纳保证金为由,先后多次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范某某、赵某某、徐某某、蔡某某人民币875500元、软中华香烟4条,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77900元。后被告人曹某某将骗得的大部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20年4月3日至5月30日间,被告人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24900元、软中华香烟4条,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7300元。
3.2020年4月5日至5月26日间,被告人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900元。
4.2020年4月13日至5月21日间,被告人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70000元。
5.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000元。
6.2020年4月15日至6月18日间,被告人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29700元。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人民币47000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朱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佳俊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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