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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葛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村**栋**室。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曹某甲伙同葛某某,在不具备办理南京落户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能够办理南京落户的虚假广告,骗取被害人董某甲人民币26000元。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曹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葛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鲍某某、董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曹某甲、葛某某的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葛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甲、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剑超

检察官助理:孙乾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855186****;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路**村**栋**室,联系方式:1506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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