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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单元**号,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南院**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当日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以工厂开工、急需资金周转等为由,以借为名,在河北省保定市第八十二集团军医院等地骗取被害人杨某乙30万元、计某某35万元、周某某15万元、马某某19万元、郭某甲3万元、齐某某30万元、郝某某70万元、刘某甲12.9万元、靳某某70.3万元、崔某某19.9万元、杨某丙175.1万元、张某甲10.9万元、张某乙7万元、李某甲 19.2万元、李某乙41.6万元、殷某某55万元、奚某某13万元、李某丙5万元、赵某某35.8万元、李某丁30万元、李某戊30.9895万元、王某某9.6万元、刘某乙10万元、李某己99万元、刘某丙3万元、郭某乙12万元、魏某某17万元、张某丙5万元,共计人民币884.28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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