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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村**组**号,住郧西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在郧西县城区多次盗窃他人的摩托车及电动车,总价值共计87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郧西县小河菜市场 “批发鲜鸡蛋”店铺前,将被害人曹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320元的蓝色金彭牌正三轮电动车盗走。

2.2019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郧西县城关一中学校后门,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870元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3.2019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郧西县中医院门诊部前,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600元的白色莱宝驰牌摩托车盗走。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曹某甲在郧西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田某某、曹某乙的陈述;4.郧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柯雪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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