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46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现住**村。2007年1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4年1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先后作案三起,窃取闫某某、杨某某的手机、相机各一部,现金6400元,共计11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街**女装店内,趁闫某某午睡之机,窃取其放在吧台展示柜上的一部华为荣耀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案发后,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小区**路北**养生馆内,窃取杨某某放在吧台上皮包内现金6400元。案发后,赃款6400元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20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街交汇处**宾馆,推门进入韦某某居住未上锁的201房间,窃取韦某某放在床边的佳能牌数码相机一部,价值3500元。案发后,相机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被害人闫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蓓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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