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3********,文化程度小学,服装厂工人,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以撬门、踹门的方式进入本市江干区**室内,窃得被害人方某某放置在该室衣柜内的三星牌Q470C型笔记本电脑1台(硬盘破损无法鉴定价值)、放置在桌子上的手提包1只、笔记本电脑电源线1条。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方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23时03分许,在本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葛家车村15组128号610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明华

2020513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